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化解風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形成《保險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此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提升制度約束力。明確保險公司管理責任,強化全面風險管理,提升資產風險分類的制度約束力。二是完善固定收益類資產分類標準。調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數、減值準備比例標準等,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關方風險管理狀況、抵質押物質量等內容,豐富風險分類標準的內外部因素。三是完善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風險分類標準。明確定性和定量標準,要求穿透識別被投資企業或不動產項目相關主體的風險狀況,根據底層資產出現風險情形占比以及預計損失率指標來判斷資產分類檔次。四是完善組織實施管理。優化了風險分類的“初分、復核、審批”三級工作機制,明確了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五是增加外部約束。新增審計條款,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內外部審計,壓實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
目前,《征求意見稿》已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各界反饋意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對《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保險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化解風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形成《保險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征求意見稿》的修訂背景是什么?
2014年,原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保監發〔2014〕82號,以下簡稱《指引》),試行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機制,在真實反映保險資產質量、增強保險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等方面發揮了指導作用。近年來,隨著保險資金投資范圍不斷拓寬,投資結構更加復雜,現行規則在實踐中暴露出監管約束力不足、資產分類范圍和分類標準有待完善、第三方監督機制欠缺等問題,無法滿足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和監管需要,亟需修訂完善。
二、《征求意見稿》對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有何考慮?
保險資金的投資領域相對廣泛,包括固定收益類、權益類、不動產類資產以及各類金融產品,不僅面臨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還面臨權益價格風險、房地產價格風險等。國際監管規則對商業銀行資產風險分類及結果運用規定比較明確,但對保險資產風險分類尚缺乏通行的規則。借鑒商業銀行監管實踐經驗,《征求意見稿》對固定收益類資產風險分類實行五分類法,即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同時對股權類和不動產類資產實行三分類法,即正常類、風險類、損失類,對金融產品風險分類提出了穿透要求。
三、《征求意見稿》在風險分類標準上有何考慮?
《征求意見稿》按照資產風險實質確定資產的分類范圍,有利于全面評估保險公司投資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在分類標準方面,《征求意見稿》調整了固定收益類資產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數、減值準備比例等標準,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增加了利益相關方風險管理狀況、抵質押物質量等內容,豐富風險分類標準的內外部因素;明確了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的定性和定量標準,要求穿透識別被投資企業或不動產項目相關主體的風險狀況,根據底層資產出現風險情形占比以及預計損失率指標來判斷資產分類檔次等。
四、保險資產風險分類結果如何運用?
《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保險公司重點關注不良資產或風險資產、頻繁下調分類的資產,以及公允價值長期低于賬面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動態監測風險變動趨勢,深入分析風險成因,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及時采取風險防范及處置措施。實踐中,多數保險公司將資產分類情況納入公司績效考核。同時,監管定期監測固定收益類資產不良率、風險資產占比、損失資產占比等指標,有針對性地開展風險提示、進行早期干預,并逐步將風險分類結果納入機構分類監管以及非現場監測等,提升監管制度協同性。
五、如何考慮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資產風險分類工作中的職責劃分?
目前,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是保險資金運用的主要模式。根據《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辦法》(銀保監規〔2022〕9號),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獨立進行風險評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資決策流程,對投資標的和投資時機選擇以及投后管理等實施主動管理,對投資運作承擔合規管理責任。因此,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對受托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并承擔合規責任。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資產風險分類工作的協調,確保資產分類的全面性,監測并督促不良資產和風險資產的處置工作,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時進行信息交換,對分類結果存在分歧的,要及時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溝通并留底備查,整體資產風險分類結果需經過保險公司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批,對資產風險分類整體工作承擔最終責任。
六、執行新、舊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保險公司金融資產減值如何處理?
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的減值認定和處理等應與保險公司適用的會計準則保持一致,即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保險公司已發生信用減值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四十條執行,尚未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保險公司已發生信用減值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06〕3號)第四十一條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