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工作規定》明確,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企業等(以下簡稱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規定。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企業等(以下簡稱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規定。
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職責權限、工作機構、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黨組織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健全黨領導相關工作的體制機制。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審計委員會,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負責部署內部審計工作,審議年度審計工作報告,研究制定內部審計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發展戰略,審議決策內部審計重大事項等。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協助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單位應當保證內部審計工作所需人員編制,嚴格內部審計人員錄用標準,合理配備具有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內部審計人員。總審計師、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等專業背景或工作經歷。
《工作規定》指出,在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情況下,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中介機構開展的受托業務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