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北京市審計局會同北京市國資委按照國資監管及審計監督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共同制定《關于加強國資監管與審計監督協同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圍繞加強國有企業審計過程溝通協調、共同推動審計整改工作落實、強化審計結果運用、完善協同工作保障機制四個方面明確了協同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機制,進一步促進國資監管與審計監督相互貫通,致力于推動本市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
《辦法》規定,雙方要加強國有企業審計工作過程溝通協調。審計機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過程中,就涉及市管企業審計事項征求市國資委意見;實施市管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等審計項目時,邀請國資監管部門參加審計進點會。國資監管部門協助提供涉及市管企業的有關經營管理情況、國資監管方面的政策、制度,并協助審計機關收集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等數據。在不影響審計機關獨立性的基礎上,雙方加強對重大問題、疑難復雜問題、存在較大分歧等問題的審計協同配合。
《辦法》明確,雙方要共同推動國有企業審計整改工作落實。根據工作需要,審計機關實施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等審計項目后,邀請國資監管部門參加審計結果反饋會。通過聯合召開審計整改督導會等方式共同推動壓實整改主體責任,明確整改責任人和責任部門、具體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對整改不及時不徹底的企業和項目,實施聯合督辦,按照相關制度要求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建立審計機關審計整改檢查結果、國資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成果雙向共享機制,逐步探索制定審計整改認定標準。
《辦法》強調,要加強國有企業審計結果運用。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國資監管部門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對違規經營投資造成損失的情形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對違反財經法規多發問題以及易反復發生問題、共性問題,要開展專項整治工作,舉一反三,建立長效機制。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要作為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從嚴治黨(黨建)工作考核、董事會評價的重要內容。
《辦法》還完善了協同工作保障機制。審計機關和國資監管部門加強內部審計指導監督協同,推動本市國有企業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推動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促進內部審計成果綜合利用。雙方定期召開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協同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建立交流培訓機制,圍繞共性問題防治、內部審計工作等開展不同層次的交流,互相學習借鑒,促進共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