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會〔2023〕1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規范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強化相關會計信息披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相關企業會計準則,我們制定了《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財 政 部
2023年8月1日
附件
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為規范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強化相關會計信息披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現對企業數據資源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確認為無形資產或存貨等資產類別的數據資源,以及企業合法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但由于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資產確認條件而未確認為資產的數據資源的相關會計處理。
二、關于數據資源會計處理適用的準則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根據數據資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業務模式,以及與數據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等,對數據資源相關交易和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1.企業使用的數據資源,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的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
2.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財會〔2006〕18 號,以下簡稱無形資產準則應用指南)等規定,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進行初始計量、后續計量、處置和報廢等相關會計處理。
其中,企業通過外購方式取得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直接歸屬于使該項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數據脫敏、清洗、標注、整合、分析、可視化等加工過程所發生的有關支出,以及數據權屬鑒證、質量評估、登記結算、安全管理等費用。企業通過外購方式取得數據采集、脫敏、清洗、標注、整合、分析、可視化等服務所發生的有關支出,不符合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的無形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當根據用途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內部數據資源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滿足無形資產準則第九條規定的有關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企業在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的使用壽命進行估計時,應當考慮無形資產準則應用指南規定的因素,并重點關注數據資源相關業務模式、權利限制、更新頻率和時效性、有關產品或技術迭代、同類競品等因素。
3.企業在持有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期間,利用數據資源對客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無形資產準則、無形資產準則應用指南等規定,將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同時,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 號,以下簡稱收入準則)等規定確認相關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利用數據資源對客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收入準則等規定確認相關收入,符合有關條件的應當確認合同履約成本。
4.企業日常活動中持有、最終目的用于出售的數據資源,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存貨準則)規定的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存貨。
5.企業應當按照存貨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應用指南》(財會〔2006〕18 號)等規定,對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進行初始計量、后續計量等相關會計處理。
其中,企業通過外購方式取得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其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保險費,以及數據權屬鑒證、質量評估、登記結算、安全管理等所發生的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企業通過數據加工取得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其成本包括采購成本,數據采集、脫敏、清洗、標注、整合、分析、可視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6.企業出售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應當按照存貨準則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同時,企業應當按照收入準則等規定確認相關收入。
7.企業出售未確認為資產的數據資源,應當按照收入準則等規定確認相關收入。
三、關于列示和披露要求
(一)資產負債表相關列示。
企業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當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存貨”項目下增設“其中:數據資源”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的期末賬面價值;在“無形資產”項目下增設“其中:數據資源”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的期末賬面價值;在“開發支出”項目下增設“其中:數據資源”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正在進行數據資源研究開發項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金額。
(二)相關披露。
企業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及本規定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數據資源相關會計信息進行披露。
1.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相關披露。
(1)企業應當按照外購無形資產、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等類別,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以下簡稱數據資源無形資產)相關會計信息進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對類別進行拆分。具體披露格式如下:
(2)對于使用壽命有限的數據資源無形資產,企業應當披露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及攤銷方法;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數據資源無形資產,企業應當披露其賬面價值及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
(3)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 號)的規定,披露對數據資源無形資產的攤銷期、攤銷方法或殘值的變更內容、原因以及對當期和未來期間的影響數。
(4)企業應當單獨披露對企業財務報表具有重要影響的單項數據資源無形資產的內容、賬面價值和剩余攤銷期限。
(5)企業應當披露所有權或使用權受到限制的數據資源無形資產,以及用于擔保的數據資源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
(6)企業應當披露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研究開發支出金額。
(7)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財會〔2006〕3 號)等規定,披露與數據資源無形資產減值有關的信息。
(8)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財會〔2017〕13 號)等規定,披露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數據資源無形資產有關信息。
2.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相關披露。
(1)企業應當按照外購存貨、自行加工存貨等類別,對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以下簡稱數據資源存貨)相關會計信息進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對類別進行拆分。具體披露格式如下:
(2)企業應當披露確定發出數據資源存貨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企業應當披露數據資源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依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
(4)企業應當單獨披露對企業財務報表具有重要影響的單項數據資源存貨的內容、賬面價值和可變現凈值。
(5)企業應當披露所有權或使用權受到限制的數據資源存貨,以及用于擔保的數據資源存貨的賬面價值等情況。
3.其他披露要求。
企業對數據資源進行評估且評估結果對企業財務報表具有重要影響的,應當披露評估依據的信息來源,評估結論成立的假設前提和限制條件,評估方法的選擇,各重要參數的來源、分析、比較與測算過程等信息。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愿披露數據資源(含未作為無形資產或存貨確認的數據資源)下列相關信息:
(1)數據資源的應用場景或業務模式、對企業創造價值的影響方式,與數據資源應用場景相關的宏觀經濟和行業領域前景等。
(2)用于形成相關數據資源的原始數據的類型、規模、來源、權屬、質量等信息。
(3)企業對數據資源的加工維護和安全保護情況,以及相關人才、關鍵技術等的持有和投入情況。
(4)數據資源的應用情況,包括數據資源相關產品或服務等的運營應用、作價出資、流通交易、服務計費方式等情況。
(5)重大交易事項中涉及的數據資源對該交易事項的影響及風險分析,重大交易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的經營活動、投融資活動、質押融資、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承諾事項、或有事項、債務重組、資產置換等。
(6)數據資源相關權利的失效情況及失效事由、對企業的影響及風險分析等,如數據資源已確認為資產的,還包括相關資產的賬面原值及累計攤銷、減值準備或跌價準備、失效部分的會計處理。
(7)數據資源轉讓、許可或應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領域限制及法律法規限制等權利限制。
(8)企業認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數據資源相關信息。
四、附則
本規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業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執行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費用化計入損益的數據資源相關支出不再調整。
來源: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