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委審計委員會日前印發《鄭州市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認定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審計整改的認定標準,提高審計整改質量和效果。
《辦法》包括總則、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分類、審計整改的認定標準和依據、審計整改結果認定、審計整改檢查督促等內容,適用于鄭州市市縣兩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辦法》強調,審計整改認定工作應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分類管理、及時到位的原則。
《辦法》根據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及整改的難易程度,將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分為立行立改、分階段整改、持續整改三種類型。按照要求,對于立行立改類問題,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60日內整改完畢;對于分階段整改類問題,被審計單位要明確各階段具體目標任務和完成的時間節點,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1年內整改完畢;對于持續整改類問題,被審計單位要制定明確的整改時間表和路線圖,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3年內徹底整改到位。
《辦法》將審計查出問題分為違規金額、損失浪費金額、管理不規范金額等以金額計量問題和非金額計量問題,分別明確了整改認定標準和依據。根據不同情形,將審計整改結果認定分為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三種,并進一步明確了應認定為已整改的10種情形、正在整改的4種情形、未整改的6種情形。對于因特殊情形導致整改無法繼續的,《辦法》還規定了問題銷號程序。
《辦法》強調,被審計單位承擔審計整改主體責任,主管部門承擔主管領域整改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審計機關承擔審計整改檢查督促責任。對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任務、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拒不整改、推諉整改、敷衍整改、長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時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依規移送有關部門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