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全省各級審計機關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指導,江西省審計廳認真總結近三年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西省特點,制定了《江西省審計廳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項目操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
《規程》共5章47條,包括總則、組織協調與計劃管理、審計實施、審計文書、附則五個部分。從制定審計計劃、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確定審計重點、開展審計評價、規范審計現場實施、出具審計文書、應用審計成果、落實審計整改等方面,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為全省審計機關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提供了規范指導。
《規程》明確要求,要充分考慮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地區的主體功能定位、自然資源資產稟賦特點、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方面,針對不同類別自然資源資產和重要生態環境保護事項確定審計內容和重點。
《規程》根據本省特點,提供了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參考評價指標,強調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意見,應當以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自然資源資產實物量和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變化、約束性指標或目標責任書完成、重大環境或資源毀損事件發生及處理處置情況等為基礎,按照“好”“較好”“一般”“較差”“差”5個等次,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總體評價。
《規程》的出臺,是省審計廳推進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的又一重要舉措,標志著我省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工作向規范化、制度化邁出更加堅實的一步,為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奉獻審計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