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證券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證券公司風險,增強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體系的有效性和適應性,在充分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行業發展情況,根據《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25號)相關規定,證監會修訂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以下簡稱《計算標準》),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6年6月16日,證監會修訂發布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計算標準》,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證券公司以凈資本和流動性為核心的風控指標體系。三年的實踐經驗表明,現行風險控制指標體系通過進一步強化資本約束、提高流動性風險監測監控要求,有效提升了證券公司風險管理水平,切實增強了行業抵御系統性風險能力。
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行業的不斷發展,部分業務的風險計量需進一步完善和明確,以適應新形勢下風險管理和行業發展的需要。因此,在維持總體框架不變的基礎上,證監會根據市場情況和行業發展需要對《計算標準》部分指標進行了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一是支持證券公司遵循價值投資理念,深度參與市場交易,適當放寬投資成份股、權益類指數基金、政策性金融債等產品的風控指標計算標準。二是按照寬嚴相濟、防范風險的原則,針對股票質押、私募資產管理等業務特點和各類金融產品風險特征,完善相應指標計算標準。三是結合市場發展實踐,明確新業務、新產品的風控指標計算標準,確保對各類業務風險全覆蓋。四是為支持證券公司提升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對連續三年分類評價為A類AA級及以上的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調整系數設為0.5;明確對納入并表監管的證券公司,相關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可由證監會另行規定。
歡迎社會各界對《計算標準》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計算標準》后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