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審計署南京特派辦制定督促審計整改工作規定,切實貫徹中央審計委員會“要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的跟蹤推進,以有力有效的審計整改促進完善制度,提高制度執行力”的要求,加大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的力度,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治已病、防未病”的重要作用。
明確審計整改的范圍和主體責任。南京辦明確了審計整改的范圍,按照“誰審計、誰負責督促整改”的原則,明確督促整改責任分工,劃分牽頭處室負責人、審計項目主審、各審計小組主審、法規處、計算機處、辦公室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形成各司其職、有督有辦的良好鏈條。
落實審計整改的認定和持續跟蹤。明確審計查出問題落實整改的認定標準,在與主辦業務司、被審計單位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采用包括現場核實在內的多種方式認真核實賬簿、出臺或完善的相關制度措施等證明材料,確保真實反映實際整改情況。要對問題整改進行持續跟蹤,各環節責任人建立責任范圍內的督促整改臺賬,依據符合要求的整改材料實行“對賬銷號”,對未整改到位的問題要進行持續督促,定期向特派員和分管領導匯報情況。
加強審計整改的后續檢查監督。規定明確,對已經審核完結的整改事項要同步更新臺賬,及時銷號入庫。在后續實施其他審計項目過程中,要將以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予以重點關注,對整改不力、書面整改、虛假整改的反面典型,發現一個反映一個,增強剛性約束,形成督促合力,推動整改到位,落實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