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內控管理不足問題正受到監管密切關注。今年以來,監管機構開出的罰單很大一部分都與銀行內控不到位有關。一些罰單顯示,違規內容涉及關聯交易、個人消費貸款、股權管理、委外貸款、信貸資金被挪用、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等多項內容。
監管機構頻頻劍指內控漏洞,意在推動銀行機構正視問題,早日整改。去年8月份,銀保監會發布《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列出路線圖和時間表;今年年初召開的2021年中國銀保監會工作會議將“持續提升公司治理和內控管理水平”作為全年的重點工作任務之一;6月份,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同時啟動“內控合規管理建設年”活動,進一步補齊內控合規機制的短板,大力整治屢查屢犯的頑瘴痼疾。
不能讓銀行的內控管理形同虛設。一方面,內控“短板”需要銀行加強內部約束,盡快完善相關制度。有研究發現,銀行工作人員對風險防控、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三者之間的關系認識不到位,是導致內控管理出現漏洞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銀行中層對經營業績的追求“急功近利”,導致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被不自覺地淡化了。現實中,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往往認為按章辦事就是內部控制和風險防控,有時即便發現風險點,也有可能不重視、不匯報。對此,銀行應該進一步健全內控體系、持續提升內控效能,防止人為因素對內控管理的干擾,在牢固樹立合規意識的同時,暢通內部信息溝通渠道,全面提升內控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銀行內控管理“短板”還需要強化外部監管來補足。近年來監管機構披露的案例中,一些銀行員工有內外勾結的情況,甚至有銀行行長存在濫用職權、利益輸送等違規違法行為。內控管理存在的一些問題,需要外部監管進一步加碼。
首先要壓實對銀行內控管理的監管責任,厘清各部門的權責邊界,尤其是對中小銀行的監管要進一步壓實責任,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和漏洞。近期,銀保監會法規部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監管責任單位名單”,對4604家持牌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明確了具體由哪一層級的監管機構直接監管,有助于提升派出機構履職透明度和規范性。
其次要提高金融機構違規違法的成本。近年來,雖然金融機構違規違法成本有所提高,但從總體上來看,相關成本仍然偏低,震懾作用有限,不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要提高銀行內控管理“失控”的成本,尤其對于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加大處罰力度。
只有內外形成合力,才能更好破解銀行內控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銀行和監管部門要將提升銀行內部控制管理作為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和抓手,著眼于從根源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惟其如此,才能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有力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