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審計單位應當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實行分類整改。對在審計過程中或者短期內可以完成整改的,應當立即組織完成整改;對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的,應當制定階段性整改目標,分階段限時完成整改;對涉及制度建設層面的,應當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組織整改。”日前,河北省教育廳修訂出臺《河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河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促進內部審計工作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服務保障河北省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
河北省教育廳本次修訂的《規定》共8章43條,對內部審計的組織領導、指導監督、機構建設、職責權限、審計程序、問題整改和結果運用等進行了全面規范。《規定》以《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河北省內部審計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強調了黨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明確了內部審計工作的政治屬性和原則,并對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的機構隊伍建設、職責范圍權限、內部審計程序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規定》還強化了審計問題整改和結果運用,明確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主體責任和主要負責人落實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責任,把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單位預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獎懲等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