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妥善解決有關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困難、問題,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在前期《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的基礎上,根據《證券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和規定,經商相關部門,依法發布了《關于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是堅持保證質量與應披盡披原則,力爭按規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二是區分不同情況,對部分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規定可以延遲披露年度報告,并可先行披露主要經營業績。三是實事求是,對有關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因受疫情影響延遲披露、審計的行為,屬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進行相關處理。四是強化監督管理,對濫用延期披露政策,在年度報告審計和披露中借機弄虛作假的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嚴格事中事后的核查、追責,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公告》是在資本市場領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在疫情期間采取的必要應急措施,體現了實事求是、尊重市場、依法治市、依法防控的理念和精神,彰顯了“監管溫度”。下一步,證監會將組織、指導證券交易場所、有關派出機構等做好《公告》發布后的落實工作,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提供政策支持,服務企業規范發展,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