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審計體系由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組成。國家審計是憲法賦予權利的審計,是我國監督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主體審計隊伍。社會審計是以財務鑒證為主的中介機構,它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對其審計報告的核查。內部審計是部門和單位內部設立的審計機構,它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審計體系中的各審計主體存在溝通乏力、各自為政、重復監督等問題。
1.審計分工不明確,重復審計與審計缺位并存。有些企業既要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又需要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年報審計,還應接受經常性的內部審計。而有些企業、社會組織卻常年未進行審計,屬于審計監督的空白地帶。這種重復審計與審計缺位并存的現象,既造成了審計資源的浪費,又沒有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
2.審計主體各自為政,相關方缺乏溝通與協調。我國現行審計體系中缺乏必要的溝通與協調機制和體制,各審計主體基本上處于各自為政狀態。審計結論基本上三方都會有,甚至會對同一個審計對象得出不同的審計結論。各審計主體之間沒有相互利用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果,相互之間信任度較低,甚至產生不合作和抵觸情緒。
3.審計作用發揮不夠,整改落實措施流于形式。各審計主體都會對審計對象提出整改措施和管理建議,但都側重于事后,即使整改也無濟于事,限制了審計作用的發揮,被審計單位對整改落實措施流于形式,難以起到實質性的促進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指出,要求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力量,增強審計監督合力。因此,要貫徹和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賦予我國審計的新使命,應加快構建具有監督合力的審計體系。
1.充分發揮國家審計在審計體系中的主導作用。國家審計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充分發揮國家審計在審計體系中的主導作用。國家審計要切實履行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監督的法定職責,推進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的協同。國家審計要加強對社會審計工作質量的核查,充分利用社會審計的工作成果。
2.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審計體系的建設。目前,審計署領導國家審計的實施、指導監督內部審計的工作、核查社會審計的工作質量。由于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領導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財政部領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因而審計署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指導、監督、核查難以有效落實。因此,應建立審計署、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委員會和財政部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各審計主體的審計成果,促進審計體系的建設和實施。
3.建立覆蓋各個審計主體的審計信息系統。具有監督合力的審計體系應建立和完善履蓋各個審計主體的審計信息系統,統籌整合各個審計主體的信息資源,加大對各個審計主體的審計成果的利用程度,建立健全各個審計主體整合審計資源的機制,以提高審計效率和水平,促進實現審計的全覆蓋。
4.加強審計體系的工作協調以避免重復審計。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在監督內容、職能上具有同質性,直接影響到對被審計對象的選擇。從審計內容上看,國家審計與社會審計對企業應以定期的事后審計為主,國家審計以合規性審計為主,社會審計以財務報表審計為主,而內部審計則以事前、事中連續審計為主,主要以績效審計為主的自主審計。只有各審計主體明確分工,才能規避重復審計的現象。
構建具有監督合力的審計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頂層設計、加強領導和協調,并輔之于先進的信息科技,才能實現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