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經濟責任審計,是以領導干部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以重大經濟事項和重大經濟行為為主線,以領導干部“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財經政策執行與監督權”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為內容,對領導干部進行動態審計和全面考核。這是干部監督的重要形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勤政、正風肅紀,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舉措。
從近年揭露出的大案要案來看,一些領導干部違法亂紀問題大量發生在經濟領域,特別是在融資貸款、土地批租、項目審批、工程發包、國企經營等方面搞權錢交易。綜合分析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都與一些地方、部門、單位的少數領導干部沒有正確行使權力和認真履行職責有關。少數領導干部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屢屢得逞并且無所顧忌,在很大程度上又反映出對這些領導干部的管理偏松、監督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
實行經濟責任審計,一方面可以獲取大量客觀準確的經濟信息,有助于全面掌握經濟運行的其實情況,實施科學的調控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客觀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有利于規范領導干部的經濟行為,避免“越位”,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最大限度地減少領導干部在經濟工作中的失誤。更為重要的是,經濟責任審計在正風反腐中具有獨特的作用,通過經濟責任審計,發現和糾正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有利于清除腐敗賴以滋生的土壤,遏制腐敗行為。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規定》,在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化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已經成為正風反腐的“防滑鎖”。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新修訂的《規定》既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又貫徹“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充分體現了查處問題與促進發展、分析原因與推進改革、揭示風險與維護安全相結合,不僅讓正風反腐的“防滑鎖”作用更有力,也讓發現問題細節的“顯微鏡”作用更凸出,風險防范的“指南針”作用更明顯,整改問題的“雷達器”作用更強大。
審計之道在于審慎、明辨、篤行。著眼于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著眼于服務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高質量發展,抓好《規定》的學習貫徹,是當務之急。要按照《規定》中的“規定動作”,創新落實中的“自選動作”,進一步拓展審計監督的廣度和深度,把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巡視巡察等監督貫通起來,形成全面監督的“覆蓋”合力,加快提升新時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讓審計監督的靶向更加聚焦、更加精準、更加有力,把該關的門關緊、該鎖的門鎖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