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青島市委組織部、青島市審計局聯合出臺《青島市市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管理暫行辦法》。強調經濟責任審計要堅持全面監督、突出重點、講求效率的原則,以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為目標,對重點單位、重點崗位、長期未審計的領導干部優先安排審計,消除盲點盲區;堅持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黨政同責、同責同審的原則,聚焦領導干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發揮審計“治已病、防未病”作用;堅持科學謀劃、統籌融合、相互銜接的原則,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平臺作用,強化項目統籌,與預算執行審計、政策跟蹤審計做好銜接,提升審計監督整體效能。
《辦法》提出,要有針對性地實施系統經責審計。將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為A、B、C、D四類,區(市)法院、檢察院、公安等部門的市管領導干部,創新性采取全市統一組織與區(市)提報審計需求相結合的方式,每年選取一個部門系統開展由青島市審計局統一組織的區(市)聯動的系統經責審計,統一工作方案、統一審計流程、統一組織實施、統一報告要求、統一審計處理,有效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
《辦法》明確要對審計對象庫實施動態管理。組織部門與審計部門在領導干部信息方面加強數據互通,及時更新、補充、細化審計對象數據,適時調整審計對象的管理類別,確保分類合理,方便迅速全面掌握審計對象基本情況,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科學制定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